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鑑定 > 交通事故鑑定

交通輕傷要傷殘鑑定嗎?

一、交通輕傷要傷殘鑑定嗎?

交通輕傷要傷殘鑑定嗎?

交通輕傷不要傷殘鑑定,輕傷一級一般不能做傷殘鑑定。 輕傷一級主要為刑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提供判定依據,屬於刑事責任範疇;而傷殘鑑定是為了確定民事賠償。 兩者是不同的概念,屬於兩個不同的鑑定標準和程序,因此輕傷一級和傷殘鑑定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所以輕傷一級一般不能做傷殘鑑定。

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脱傷面積達20平方釐米(兒童達10平方釐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釐米(兒童達5平方釐米)。

第六條 頭皮鋭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釐米,兒童達6釐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一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至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脣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脱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至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釐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釐米(兒童達3釐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釐米(兒童達4釐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釐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米;單塊面積2平方釐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釐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釐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釐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釐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在當代社會現在交通傷害類型的案件的話,通常情況下都需要進行一個傷殘等級的鑑定,但是有一些人員他們認為自己的傷殘是比較低的,所以就不去鑑定了,這完全也是可以的,即使去鑑定的話,那麼日後也達不到傷殘的標準,也不會賠償。

標籤:交通 傷殘 輕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