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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判緩刑標準

醉駕判緩刑標準

一、醉駕判緩刑標準

《關於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二)中明確規定:危險駕駛罪的緩刑適用,應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環境、危險程度、損害後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適用緩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組織追逐競駛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藥物的;

4、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

5、曾因危險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8、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9、其他不適用緩刑的。

二、醉駕和酒駕的區別

(一)酒精含量要求不同

1、酒駕: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

2、醉駕: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

參考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行政處罰不同

1、酒駕:

(1)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綜上所述,新規酒駕和醉駕的區別在於違法程度和處罰力度方面。酒駕已是危險行為,醉駕更是拿生命開玩笑,這不僅是對自己生命的不負責,也是對他人生命的不負責。一旦交通事故發生,與其同桌喝酒的人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可以説,酒駕和醉駕害人害己。


標籤:緩刑 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