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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鑑定費誰出?

交通事故車輛鑑定費誰出?

1、車輛技術鑑定費用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四條規定,“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鑑定的除外”,據此,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技術鑑定費用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與事故車輛的車主無關。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5條的規定,即“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相關鑑定檢測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

2、車輛保管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6條的規定,即“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即扣車後發生的車輛保管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不需要車主承擔此部分費用。

交通事故司法鑑定的扣車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交通事故在發生後,當事人通常都會對自己所受到的損害進行鑑定,瞭解“車輛技術鑑定費用”、“車輛保管費用”以及扣車時間能夠幫助當事人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被矇蔽,儘量減少“冤枉錢”的出現。

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嗎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後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公安機關如需收據數據需要是可以扣留車輛和相關物品來進行鑑定或者查驗,相關的費用都是公安機關承擔,一般五日內車主就能領取車輛,特殊情況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時間,但不能超過30日,但是對無牌不合法的車輛依照法律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