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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與病鑑定

傷與病鑑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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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與病怎樣鑑定

你好,關於工傷傷與病怎樣鑑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的問題,解釋如下:

1.對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傷殘鑑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省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檢。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也就是第一次鑑定申報的材料),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複印件。

4.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021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