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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況需要在上户口前做親子鑑定

以下情況需要在上户口前做親子鑑定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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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況,需要在上户口前做親子鑑定

1、無出生證。因種種原因,孩子沒有在有婦產科資質的醫院出生,或沒有在醫院出生,因而沒有規範的出生證,上户口時就需要做親子鑑定。或已有出生證,但出生證上父母的名字和身份證、户口本上名字不一致,需要親子鑑定證明。

2、因孩子被拐賣、遺失,後又通過各種途徑找回,户口需要和親生父母上到一起,而需要親子鑑定報告書證明。

3、未婚生育,現有法定證件無法證明孩子的親生父母關係。或單親家庭,孩子户口需從父親一方轉入到母親一方,或需從母親一方轉到父親一方,要做親子鑑定。

4、棄兒回家上户。孩子被抱養出去,又需領養回來,或因躲避計劃生育,孩子户口上在他人名下需要轉到親生父母名下,需要做親子鑑定。

5、部門特殊規定,因某些部門在招工、招干時,因怕其他行業人員進入特殊行業,在招工招干時需要本行業父母和孩子做親子關係證明。如鄭州鐵路系統招工就需要親子鑑定證明。

6、領養的孩子上户,需要證明孩子與養父母並非親生關係。

對於非拐賣兒童的出生證明,必須在證明其出生的情況下才可以合法的辦理,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具體程序可以在進行司法鑑定時向司法機關諮詢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的認定有異議的,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合法的申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