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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結果不服

傷殘鑑定結果不服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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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結果不服,可以重新鑑定嗎

我國目前的做法是把傷殘等級劃分為10級,用羅馬數字I到X表示,其中I級傷殘的賠償最高,為100%,然後每級遞減10%。所以這個指數和殘疾賠償金是密切相關的,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總是希望傷殘越輕越好,賠償權利人希望能夠多獲得些賠款。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後進行傷殘評定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行委託有資格的傷殘評定機構進行評定,另一種是先就損害賠償爭議起訴,然後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申請傷虎粻港救蕃嚼歌楔攻盲殘評定。當事人如果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有如下做法: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託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有足夠反駁鑑定結論的證據並且重新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許。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准許對傷殘進行重新評定。這樣帶來的後果是,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得出鑑定結論,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鑑定。當事人申請法院委託相關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鑑定: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如果能夠對缺陷鑑定結論,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其他辦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實際上當事人自行委託的鑑定與法院委託鑑定在訴訟上的地位是不一樣的,法院委託鑑定得出的鑑定結論實質上的證明力要高於當事人的自行委託鑑定得出的鑑定結論。法院委託鑑定後,再次申請重新鑑定並非每次都會被予以許可,如果受害人申請法院委託鑑定的,儘量在第一次鑑定中將相關資料準備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