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之後撫養權歸誰?
一、離婚之後撫養權歸誰?
離婚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由雙方協議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身心健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另一方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對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考慮孩子的意願。
二、撫育費
1、子女生活、就學、就醫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額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計算,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較穩定的獎金;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
3、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三、撫育費數額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在下列條件出現時,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免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
2、收入明顯下,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
3、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確無撫養能力的;
4、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4)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撫養權是針對未成年人而言的,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之後,對於未成年的子女需要監護照顧,此時撫養權的歸屬問題很容易發生糾紛,通常來説撫養權都是歸經濟能力較好的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孩子還屬於嬰兒,一般歸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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