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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關於男女雙方的權利

法律1.28W
婚姻法關於男女雙方的權利
男女雙方經濟收入及家庭事務的分配權利及責任

(一)權利。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男女雙方各自的收入(物品)屬各自所有,一方不得干預另一方的收入(物品)使用及分配的權利。  


(二)責任。


1、費用: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男方必須每月承擔雙方的各項公共費用,祥情見“協議內容”。


2、債務:個人債務個人承擔。


3、特殊情況:任何一方出現疾病或發生經濟困難,自身無能力支付且對方有能力支付的情況下,有責任暫代其支付,待身體恢復健康後或經濟轉好後,視經濟情況、償還能力及其他不確定因素協商是否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