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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再婚撫養權歸男方可以嗎?

一、女方再婚撫養權歸男方可以嗎?

女方再婚撫養權歸男方可以嗎?

是可以的,雙方協商變更撫養權。夫妻雙方在決定離婚結束婚姻關係後,不能結束的是與子女的親情血緣關係,因此,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是大多數夫妻離婚時爭奪的焦點。一般情況下女方再婚可以歸男方,但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按照法律規定,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可由男方撫養。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離婚確定孩子撫養權的總體原則是什麼?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後,一般情況下孩子歸女方,如果女方之後再婚,男方提出變更撫養權的,經過雙方協商是可以的,由於撫養權變更給男方,女方就需要承擔起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在撫養權上產生糾紛,法院判決會充分考慮哪一方有利於孩子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