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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無力支付孩子撫養費的依據是什麼

離婚後一方無力支付孩子撫養費的依據是什麼

除了全職的家庭主婦以外,任何人都不會是單純的因為離婚就沒有任何的經濟收入了,只能説是日後遇到了一些重大變故導致經濟比較拮据的,因為只要是成家有了孩子的,工資不管多少肯定都有一份工作的。總而言之各種原因會導致不撫養孩子的這一方,沒有能力給支付撫養費了。那麼,離婚後一方無力支付孩子撫養費的依據是什麼?

一、離婚後一方無力支付孩子撫養費的依據是什麼?

如果收入不高,可以要求減少,具體雙方協商決定,也可以找其他方式補償。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於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於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標準

父母離婚時,離婚子女的撫養費需要考慮什麼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從三個方面綜合進行考慮:一是子女的實際需要;二是結合撫養地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三是父母雙方的給付能力(收入及財產情況)。

對於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確定,雙方可以根據上述三個原則進行協商,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其實,離婚後一方無力支付孩子撫養費的這種情形,按照法律上的規定只能是減免或者是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某些情形之下暫時先不用給支付撫養費了。但是等到恢復了相關的能力以後,撫養費也要馬上恢復按時支付的這種狀態的,其中一方是沒有能力支,而不是不給,所以這種狀況,撫養孩子的一方也要理解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