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可以拒絕撫養費增加?
什麼情況可以拒絕撫養費增加?
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的、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或是增加撫養費無合理理由的可以拒絕增加撫養費。
如何確定撫養費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具體規則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增加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幾種: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第三十七條還規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只有在與撫養子女的一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不支付撫養費。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於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於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對於要求增加撫養費,一般都是由於隨着子女的成長,在教育、衣食住行上開銷的增加而需要增加撫養費,當然如果自身確實因為沒有經濟能力或對於其增加撫養費的理由不認可都是有權拒絕增加撫養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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