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丈夫死亡孩子誰撫養?
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如果男方的撫養條件更好,雙方可以協商將孩子交給男方撫養。日後男方遭遇意外事故,導致死亡的,這時孩子的撫養問題就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圍繞孩子撫養權爭奪的糾紛也時有發生,那麼離婚後丈夫死亡孩子誰撫養?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簡單做個瞭解。
一、離婚後丈夫死亡孩子誰撫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按照這個規定,撫養權只是因夫妻雙方離婚,才要確定由哪一方撫養,父母都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取得撫養權一方去世,另一法定監護人當然取得撫養權,這是無須變更的,但若孩子的其他親屬如爺爺奶奶想取得撫養權,需起訴,能證明孩子生母(或生父)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法院可確定撫養權的歸屬。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三、離婚孩子撫養權的分配原則是什麼?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通過小編這麼一講,大家應該清楚了離婚後丈夫死亡孩子誰撫養。撫養孩子是父母的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發生變化。如果離婚後男方死亡,則女方承擔撫養孩子的義務,這種情況下,撫養權是自動轉移的,不用變更。如男方的父母對此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向法院訴訟來爭取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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