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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家暴離婚後孩子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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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家暴離婚後孩子撫養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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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離婚案件中,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因素有很多,家庭暴力是影響子女撫養權歸屬的至關重要的因素。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前已經對配偶或者孩子經常施暴,那麼離婚後如果由該方繼續直接撫養孩子,顯然會對孩子的身心造成不可磨滅傷害。

女方如果想爭取孩子撫養權,建議平時一定要注意收集丈夫實施家暴的相關證據,該證據在起訴離婚時可作為主張對方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有力證明。

夫妻離婚,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