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的基本概念是什麼?
我們大家都知道,現在我國離婚率不斷上升,但是這不是任何法律法規可以阻止的事情。夫妻離婚不僅對彼此的精神造成了傷害,對子女也有一定的影響,甚至產生陰影。並且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成了大問題,未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只能以探望的形式去看望子女,也就是我們今天要説的探視權,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探視權的基本概念是什麼?
一、概念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二、特徵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中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以上,就是關於探視權的基本概念是什麼問題的相關回答。以上還包括了探視權的特徵。在這裏小編也要勸告大家,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結婚不易,我們要加倍珍惜。綜上所述,只有沒有爭取到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才有探視的權利,不管怎樣,身為父母,要給予孩子更多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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