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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支付撫養費代理詞的內容是怎樣規定的?

請求支付撫養費代理詞的內容是怎樣規定的?

當代社會,大家都知道,孩子的撫養費用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費用。因為這個費用關係到孩子日後的生活費以及教育費用等。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現有些人並不給撫養費。那麼請求支付撫養費代理詞的內容是怎樣規定的?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內容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泰和泰拉薩律師事務所接受李小雨(文中人物均為化名)之法定代理人李雨女士委託,指派我所康昆成、李義才律師作為李小雨的代理人蔘加訴訟,現就本案有關的情況發表如下幾點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當地物價上漲,原撫養費金額已不足以讓原告得以維持

當地一般生活水平。

近兩年以來,成都市的人均消費支出居我國西南第一位,根據國家公佈的相關統計表明:從2003年到2015年,四川全省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由7041.5元上升到24381元(約3.46倍),全省城鎮人均消費性支出5759.1元上升到18027元(約3.13倍)。成都市作為省會城市,其消費標準遠遠領先全省人均標準,這是一個城市的驕傲,反過來卻是原告的心頭之痛,原告李小雨就生活在這個令人驕傲,又讓人無奈的城市(居住在XX省XX縣XX街道辦XX路一段XX號,小學就讀於XX市XX新區XX中心小學,初中就讀於XX市XX新區XX三中,初三下半學期就讀於XXXX中學)。

在原告的快樂成長的同時,各項生活開支卻急劇攀升,原告的母親(李雨女士)為了保持原告基本生活需要,已經十分節約,無任何浪費及不當支出行為,但依舊生活較為拮据,作為一名盡職盡責的母親,心裏藏着頗多無奈和淚水。

二、被告收入較穩定,工資水平相對較高,完全有能力給原告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根據法院調查取證的證據【參考標準】來看,按照原判決撫養費數額計算,被告所承擔的撫養費尚且不足其收入的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顯而易見,被告提供的300元撫養費微乎其微,若水滴之於大海,同樣作為父母的我們,很難想象這十幾年來李雨女士是如何陪伴孩子一路熬過來的。

原告每年的生活開支,教育培訓等費用都在不斷急增,需要被告也相應提高撫養費金額來支持。

自李雨女士與被告離婚以來,為了原告能健康成長,絞盡腦汁、傾其所有培養孩子,僅從下列開支清單可以看出高昂的撫養成本:

序 號項目名稱支出(元/年)備 注

日常開銷3000-4000一日三餐、營養、通訊等

學校午餐1440不包括幼兒園、學前班

春夏服裝2000-3000生活/在校服、鞋帽、牀被

醫 療1000-2000保險、疫苗、牙視力矯正等

各類培訓5000-6000鋼琴、舞蹈、實踐、夏令營

心理健康、英語、數學輔導

平時零用2000-3000車費、文具、書籍、雜誌

女生日常用品等

身心(旅遊)2000-3000機票、船票、住宿等

擇校贊助費小學30000

初中26000

高中

共計計算時,按一次性計算

共計(1年)22440不含擇校贊助費

共計(10年)280400 含擇校贊助費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需要強調的三個事實:

第一個事實以上所例舉的僅是原告生活的一部分,我們都知道孩子從出生到學前班這段時間,是無法用多少錢去衡量的。十五年來,李雨女士全心全意關注的是孩子的成長是否快樂、健康,教育方式是否合理、有成效;而不是關注如何收集、收集了多少那些花在孩子身上的票據。如果説李雨女士處心積慮去收集這些票據,那麼我相信,十五年來,這些票據堆積起來應當和孩子差不多高了,但是這樣做,卻不得不引起我們思考:這樣的母親是不是一位稱職的母親,他這樣做的出發點又是什麼呢?

以上是我們僅根據最近十年來的開支所作的一個最保守的計算,得出的最保守數據是280400元,僅這個數據就相當於被告所給撫養費的77.88倍,換句話説,李雨女士已經履行了78年的撫養義務,這是一個無法想象的付出,也正是這個77.88倍的天文數字詮釋了一位母親的偉大,也正是這個天文數字帶給了我們無盡的遐想和崇敬。

第二個事實原告系西藏户口,在內地上學需要交付高昂的擇校費(贊助費),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正是眾所周知的事實讓李雨女士支出了5.6萬擇校費(校方拒絕開票的),單就這一項就相當於被告給付的16年撫養費【今後可能更多:如果這次中考沒有進入西藏內地高中班,每年繼續交這個所謂的贊助費是3萬多,高中三年共計交10萬】。這是內地在西藏工作人員的無奈選擇,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李雨女士作為一名普通的母親,無時無刻都在盡力儘自己最大限度的責任。

第三個事實按照我國的國情,孩子年滿18週歲就離開父母,獨立自主生活的情況是非常罕見的,相反的事實是,這些孩子更需要父母大力支持才能完成大學學業。如果以原告的年齡計算,這個聰明的孩子進入大學最早也才18歲,換句話説,原告之母還需要負擔4年的大學開支,這將會產生一個什麼樣的可怕數字呢?今天我們不得而知,但是我們可以肯定地説,它將會繼續證明一位母親的偉大和無奈。

結合上述三個嚴峻的,亟需解決的事實,我想李雨女士需要的不是稱讚,更不是崇拜,她需要的是分擔,一個真正能解決孩子健康成長、快樂學習後顧之憂的分擔,而這個分擔正是原告的合理訴求。

關於請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合法性、合理性。

鑑於被告方工作單位性質特殊、變換比較頻繁,聯繫非常困難,加上判決離婚時故意隱瞞了自己的工資額度(當時被告的工資3500元左右),以及後來常拖延給付撫育費等原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之規定,原告有主張一次性給付的權利。

綜上所述,考慮到原告成長的現實困境,以及李雨女士已經超額履行了撫養義務,結合被告的實際負擔能力,同時也實現“關注一個心靈的成長,播種一個燦爛的明天”的美好願望,根據《婚姻法》第21、3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12、18條之規定,現要求被告以其工資收入的30%一次性支付撫養費。 懇請法庭綜合考慮,支持原告合法、合理、合情的訴訟請求。

首先在這裏小編要告訴大家請求支付撫養費代理詞需要闡明被告是有經濟能力可以支付撫養費用的。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小編在這裏也給大家舉了一個範文。可能大家對於某個地方還是不太清楚建議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