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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後媽是不是法定監護人?

法律規定後媽是合法的監護人,如果雙方已經形成撫養關係,繼母可以成為監護人,也就是説,如果未成年,且父親與繼母一起在撫養話,繼母可以成為監護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根據我國民法,若孩子跟父親一起生活,跟繼母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這樣繼母享有的不是監護權,而是監護義務。義務是必須履行的。這樣的監護義務是無法放棄的。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就是後媽算法定監護人的規定。

離婚後的後媽是不是法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由於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同於一般的收養情況,雙方實際上已經共同生活。因此,《民法典》除了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外,對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幾乎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限制,被收養的繼子女既不受“不滿14週歲”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一規定的限制;所以,繼父可以作為監護人。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於法定監護人的人選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子女的監護人,即使父母已經離婚,那也只是解除了雙方的夫妻關係,但與子女的關係是肯定存在的,後媽顯然是可以成為子女監護人,應當對子女的生產生活中發生的矛盾和糾紛,或者違法犯罪行為負責,並承擔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