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臨時監護人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的主體擔任了監護人之後就需要在長期穩定地為其負責,但是因為現實的需要也出現了臨時性的監護人來幫助監護人暫時履行職責,其實現有的法律規定的臨時監護人其實就是通過相關的委託程序請求其他的主體暫時享有監護資格。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法律規定臨時監護人是什麼?
民事法律規定臨時監護是指通過委託監護合同而設立的監護。我國只規定了對精神病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臨時監護,未規定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臨時監護,且臨時監護人只承擔部分監護責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仍然是主要監護人。有委託監護則有臨時監護人。
二、臨時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監護人雖然有義務要長期的為孩子或者其他沒有民事能力的人提供監護的保護,但是監護人也有自己的生活根本不可能做到全天候履行職責,就比説監護人不得已有外出的需求就可以以委託的形式讓其他的成年人暫時代替其照顧被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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