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率的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有些人從內心深處對於婚姻生活的恐懼感和排斥感就是來源於現在各地的離婚率,離婚率過高几乎是伴隨着我國的經濟發展的,而且説到離婚,有孩子的家庭當然就會考慮離婚對於監護人,監護權的影響。可是有人把離婚率跟監護人這兩件事情聯繫到了一起,所以疑惑的問題就是離婚率的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率的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1、對孩子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做考慮,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孩子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孩子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孩子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孩子的意願及態度、對孩子的教養計劃、與孩子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為判斷孩子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2、同時,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當與否的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孩子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孩子維持温飽,才能負起監護責任。
3、所以,離婚後孩子監護權怎麼爭取?這實際上還是要歸結到,孩子身上來,就是説,誰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比對方更能是孩子健康成長,誰就最有可能獲得孩子的監護權。
二、子女的監護人可以變更嗎?
1、當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着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2)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3)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
因此,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可以變更的。
小編在文章的最後要告訴大家的是,離婚率的變化跟監護人的規定這兩件事情完全是互相不干擾的,況且夫妻離婚以後,要確定子女的監護人,也根本就不需要去關心所謂的離婚率,監護人的確定就是離婚以後對孩子的實際的撫養權人的,歸屬問題,夫妻如果不能夠協商確定孩子的監護人就走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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