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撫養費期限是多久
離婚夫妻就孩子撫養問題產生了爭議的,此時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終往往也會對孩子撫養問題作出判決。而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其實是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的,也就是在對方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時候,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那法律中規定的強制執行撫養費期限是多久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組詳細解答。
一、強制執行撫養費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撫養費可以強制執行嗎?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如果離婚後一方不付撫養費,那麼另一方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一方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該當事人方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這説明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三、強制執行的辦法:
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即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但現實中可能出現分期履行撫養費的情況,此時一般是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但要是法律文書中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則可以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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