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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後試管嬰兒撫養權歸誰

離婚之後試管嬰兒撫養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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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夫妻可能生理上存在一些問題,無法正常的生育子女,只能藉助於一些醫療手段,其中通過試管的方式生育子女是比較常見的。那要是日後夫妻離婚的話,試管嬰兒撫養權應該歸誰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分析解答這個問題。

一、離婚之後試管嬰兒撫養權歸誰

通過人工授精所生育的“試管嬰兒”,父母離婚後撫養權的歸屬:

1、該“試管嬰兒”是婚生子女,撫養權處理與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相同的情形:

(1)精子與卵子分別來源於夫妻雙方,只是藉助了科學輔助技術孕育生子,孩子與雙方均有血緣上的聯繫,是雙方的婚生子女、親生子女,離婚時對子女撫養權的處理與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相同。

(2)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事先經過夫妻雙方的一致同意,或事後一方明確表示沒有異議,由夫(或妻)一方提供精(或卵),第三人提供卵(或精)而實施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與夫妻以外的供精、供卵者不發生父母子女關係。

2、未經同意人工授精生育子女,與另一方無法律上關係,由生育的一方獨立撫養: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採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與丈夫無法律上的父子關係,丈夫不承擔撫養義務,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擔撫養義務,不論是否離婚,該子女由女方獨立撫養。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丈夫未經妻子同意,採用與他人提供的卵子實施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與妻子在法律上沒有親子關係,妻子不承擔撫養義務,其卵源提供者也不承擔撫養義務,不論是否離婚,該子女由男方獨立撫養。

3、借腹生子、代孕產子:

借腹生子即夫妻借他人代孕產子,即夫妻倆的精子卵子借其他人子宮孕育並分娩子女。

借腹生子由於目前來説不合法,夫妻不能屬於孩子法律上的父母,一旦產生糾紛,一般根據“誰分娩,誰為母親”的原則,依照生理的分娩事實發生法律上的母子關係。代孕者是孩子的母親,對孩子存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二、父母離婚,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子女撫養權怎麼確定?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子女撫養權的確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以試管方式生育子女的情況,其實還是比較多的,在不同的情況下對試管嬰兒撫養權歸屬的確定都是不同的,這點大家可以參照上文的內容進行了解。尤其是近幾年代孕的流行,導致在子女撫養權問題上產生的糾紛比較多,建議當事人此時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