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12歲女兒誰撫養
在離婚案件中,子女的撫養權是必爭的問題,那麼想要了解離婚後12歲女兒誰撫養這類問題,我們先明白對於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時候,法律也會根據子女的實際年齡不同,處理的結果也會有所不同。下面就讓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十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的決定權
由於十週歲以上的孩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説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二、其他年齡段的孩子的撫養權: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②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③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④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⑤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⑥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⑤-⑥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12歲的女兒其實已經有了自己的思維,可以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所以對離婚後12歲女兒誰撫養?法官在考慮子女個人的意願時還會考慮哪個最有利於子女健康成才,哪個最合適的人來進行撫養。想要了解的更清楚,您們可以諮詢本站,他們會為你們提供更詳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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