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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怎麼樣爭撫養權,離婚孩子如何判

夫妻離婚怎麼樣爭撫養權 離婚孩子如何判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其實已經是很常見的一種情況了,畢竟此時孩子是自己親生的,自然雙方都想要由自己親自撫養孩子長大成人。因此就孩子撫養權可能就無法協商達成一致,那一般離婚怎麼樣爭撫養權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夫妻離婚怎麼樣爭撫養權

一般都會考慮到以下幾種情況:

(一) 提供自己與配偶的情況證據;

(二) 自己和配偶方的父母方面的證據;

(三) 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證據;

(四) 聽取10週歲以上孩子意見;

當事人可以從這幾方面出發收集有利的證據,或者收集對方不利的證據,如對方有家庭暴力等證據。

二、離婚孩子如何判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經過上文的介紹之後,大家應該知道夫妻離婚怎麼樣爭撫養權比較好了吧。此時要了解清楚法官判決撫養權的標準是什麼當然一切以孩子的切身利益為核心,也就是説哪一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自己的撫養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話,那相對來説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