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中兩個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一、離婚糾紛中兩個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離婚案件中就孩子撫養問題,法庭會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判決;
1,如果雙方可以就孩子撫養協商一致,按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出具判決書;
2,如果雙方不能就孩子撫養協商一致,法院會按照一人撫養一個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
3,判決撫養的時候法院會參考孩子的年齡,性別等因素進行判決,通常情況下,兩週歲以內的子女原則上女方撫養,兩週歲到十週歲之間的子女法院會按照有利子女成長的原則判決,十週歲以上的子女可以徵求孩子意見。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權能否變更
1、離婚時法院將子女判給對方,後來狀況發生變化,想自己撫養子女,這在法律上稱為撫養權的變更。撫養權變更的方式有兩種:協議和起訴。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3、因此只要父母雙方都同意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對撫養費如何支付也達成了一致,沒有矛盾和糾紛,就可以了。如果父母有一方不同意變更就須通過起訴的途徑解決。
4、上述《具體意見》第15條規定: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該《具體意見》的16條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從信中可知你女兒今年有11歲了,她願意跟你一起生活,你現在又有撫養能力,因此你不僅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係,而且法院根據上述第16條第3項規定也會判決支持你的。
綜上所述,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病或者傷殘無力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盡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子女與撫養人共同生活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10週歲以上子女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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