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撫養費工資標準是多少
根據我國法院處理的離婚案件的經驗來看,除了夫妻財產的分割問題以外,對於有孩子的家庭來説,孩子的撫養費的支付標準也是夫妻雙方爭奪的一個最為關鍵的問題。其實我國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費的問題上,也是有一個相對的準則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計算撫養費工資標準是多少?
一、計算撫養費工資標準是多少?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孩子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夫妻離婚孩子撫養費給付標準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1)子女生活、就學、就醫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額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計算,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較穩定的獎金;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
(3)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來説,撫養費的給付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是高中以上學歷,比如在大學就讀,父母則沒有法定撫養義務。 實踐中,對於撫養費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為:
1、一次性支付給對方;
2、定期給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給對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週歲時止。
小孩子的撫養費,一般是夫妻雙方在離婚時自己協商,如果協商不了,法院會根據對方的經濟收入來判定,一般是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之間。
二、子女撫養費可以變更嗎?
離婚後,因為情勢的變更,子女撫養費也可以變更。
因為雙方離婚後,對於撫養子女的一方來説,可能會遇到來自生活中的各種各樣無法預見的新情況,比如實踐中,很多婚姻家庭部經常碰到的子女突患重病、升學導致的教育費和生活費的陡增、子女侵害他人造成的經濟索賠、年齡的增長而隨之增加的生活支出以及物價因素導致原定撫育費不足等情形。此時,撫養子女的一方或者子女本人往往會提出增加撫育費的要求。當然,如果雙方能平心靜氣的就變更撫養費協商一致,是最好的結果。
然而現實中,由於撫養子女的雙方已不具有配偶關係以及那種由愛到恨的感覺等諸多因素的縈繞,有時雙方很難就變更撫養費的數額達成一致。無法達成一致,並不是沒有解決辦法。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後,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因此,如果雙方確實無法就變更後撫育費的問題達成一致的,可以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我們可以看出,通常情況下如果有固定收入的話,那麼撫養費的標準會是在工資標準的20~30%之間。如果對方確實有一些其他的困難的話,那麼也可以適當的申請法院對撫養費進行減免。不過無論如何,夫妻雙方離婚最好要想辦法將對孩子的傷害減小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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