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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申請追加撫養費是合理的嗎?

離異申請追加撫養費是合理的嗎?

一、離異申請追加撫養費是合理的嗎?

離異申請追加撫養費是合理的。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也就是説,隨着時間的推移,原先確定的孩子撫養費的前提條件可能會發生很大變化,如物價上漲,生活、學習費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以及父母經濟能力改變等,都可能導致子女所需實際費用的增加。在這個時候,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就可以會根據以上情形來判斷了。

三、怎麼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呢?

法律上是支持在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發生困難時,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也就是説,夫妻雙方當初離婚協議對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安排,並不妨礙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請求;對於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同樣不存在不妨礙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時向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父母雙方對於增加撫養費的請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申請實在是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不得已的選擇。這個可以根據夫妻離婚時,離婚協議書、法院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中的孩子撫養費給付條款協商,或者另行提起離婚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訴訟。

一般來説在離婚時夫妻雙方需要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問題進行相應的商討,並在達成一致之後簽訂離婚協議書。如果在離婚後發現當時規定的撫養費不合理的,另一方可以提出合理的要求作為追加扶養費的依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