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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了第二監護人是誰?

父母離婚了第二監護人是誰?

一、父母離婚了第二監護人是誰?

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

(1)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定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有三項職責:(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2)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項法律活動;(3)教育、管好被監護人。

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是有一定順序的。

(1)根據《民法典總則》的有關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順位的法定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的資格不因父母雙方的離婚而喪失。父母離婚後,子女無論是同父方或是同母方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親和母親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未成年人的父母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是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根據《民法典婚姻編》第1074條、第1075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可見,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擔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第二,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關係密切又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其他親屬、朋友在客觀上具有監護能力。

二、指定監護的原則

不管是法定監護還是指定監護,都是以被監護人為中心,因此有關組織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雖然不受順序的限制,但都必須遵守一條原則——對被監護人有利,亦即應充分考慮將被指定的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根據<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認為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這一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指定監護人時必須遵循的。

我們國家如果説父母離婚了,但是父母仍然是孩子的監護人,除非父母已經喪失了監護能力,或者説父母已經死亡,才存在着第二順序的監護人,這個監護人的範圍在這裏給大家介紹了,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