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都包括哪些人員?
一、法定監護人都包括哪些人員?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二、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或者對其撫養、照顧、管理、教育以及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等法律關係時,使用的是“監護人”。只有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民事法律行為或者參加訴訟時,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一)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在本質上具有統一性
監護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親屬、朋友或者有關單位擔任監護人。
法定代理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是國家基於保護公民及維護社會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於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為某些法律行為的制度,通常適用於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可見,無論在民事法律關係還是訴訟法律關係中,法定代理人與監護人都是一致的。民事法律關係中的監護人一旦確定,在民事活動或者訴訟活動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即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民事活動或者參加訴訟,二者只是在不同法律關係中的稱謂不同,在範圍上並無區別。
(二)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場合不同,在訴訟法律關係中應當使用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範圍雖然是一致的,但他們分別在不同的法律關係中使用。監護人的概念是在一般意義上使用的,監護人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二是撫養、照顧、管理、教育被監護人。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
(三)刑事訴訟法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合適的,但有關的定義不甚準確
在訴訟法律關係中,應當使用“法定代理人”的表述,這樣不僅能更準確地體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也便於與其他訴訟代理人相區別。從這一意義上説,《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可取的,符合代理制度的原理,也與其他訴訟法的規定相一致。
除此之外,在有關主要是補充、解釋訴訟法或者主要是調整訴訟法律關係的司法解釋等文件中,也應當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宜使用“監護人”。
綜上所述,法定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原則上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包括了被監護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近親屬,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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