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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如何起訴監護人變更?

人們如何起訴監護人變更?

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這一點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有明文規定,現實生活中,有的父母沒有盡到義務,對孩子體罰,或者遺棄未成年孩子,這樣,其他人可以要求變更監護權,那麼,人們如何起訴監護人變更?這是民事訴訟的範疇,當事人要準備好起訴書,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如何起訴監護人變更?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着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二、法定監護人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監護人是從有利於被監護人的生活、健康、成長有利等方面從近親屬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監護能力的下列人員中確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監護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擔監護職責的,監護人之間應有書面的約定。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結合相關法律資料,小編告訴了大家如何起訴監護人變更,作為孩子的其它親屬,當父母沒有更好的監護孩子或者對指定監護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寫一份要求變更監護人的訴訟狀,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法院受理後,會進行法院調查,並擇機開庭,符合情況的,法院會支持變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