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可以爭孩子的撫養權嗎
一、離婚女方可以爭孩子的撫養權嗎?
1、在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主要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具有以下情況,女方會在爭取撫養權方面有很大的優勢:
2、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孩子年齡在兩週歲以內,雙方都爭取孩子撫養權,且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從而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
3、十週歲以上,雙方對撫養權歸屬發生爭執的,要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此,如果孩子已經十週歲或者更大一些,要爭取到孩子撫養權,必須得到孩子的認同,讓孩子更願意跟母親一起生活。
4、對於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的孩子,女方爭取孩子撫養權可優先考慮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5、在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如,有家庭暴力、有證據證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6、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7、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8、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9、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二、變更撫養權有哪些條件?
並不是在離婚的時候爭取的撫養權就一直擁有孩子的撫養權了。根據法律的規定父母離婚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撫養歸屬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綜上所述,離婚哺乳期內子女應當跟隨母親生活,父母條件相當,均要求撫養子女的,應當看雙方父母條件,如果男方有不良嗜好,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應當跟隨女方生活,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子女一般應當跟隨母親生活,如果女方無子女,或者喪失生育能力,應當跟隨母親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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