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子女撫養費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時子女撫養費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第五十一條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第五十二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並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條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第五十四條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第五十五條離婚後,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二、離婚協議不付撫養費可以嗎?
1、離婚協議不付撫養費是可以的,只要男女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孩子的撫養費包括的範圍包括教育費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想要解除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首先可以採取協商的方式確定撫養費的數額、撫養費的支付時間等的相關事宜。若是經過多次協商,依舊不能就撫養費的相關事宜達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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