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和社會撫養費是什麼
江西泰和社會撫養費是什麼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
社會撫養費費用
對於社會撫養費標準,根據違法生育或者非法收養的性質、情節和收入取證情況,確定下列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1.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2.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
3.不足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徵收。
4.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但沒有辦理收養證的,動員其依法辦理收養證,拒絕辦理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
5.不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收養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徵收。
6.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三倍徵收。有下列嚴重情節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人,按較高的倍數徵收:
(1)實際收入明顯高於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其具體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2)違法多生育子女後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的,按照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徵收;其中超過三年未主動報告或者經舉報查實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徵收;
(3)所在村民委員會的土地被納入徵地規劃後,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4)在違法生育前後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5)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6)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二至六倍標準內酌情決定計徵倍數。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以上規定製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具體標準。
社會撫養費的收取是國家對於超生情況設定的款項,因此對於當事人來説,即使自己的利益維護存在一定的約束,但是有關的當事人即使可以進行一定的權益維護依舊會存在一定的難度,但是有關的問題解決涉及到的利益方頗多,所以自己要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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