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在懷孕期間離婚孩子歸誰
女方在懷孕期間,一般是不允許男方起訴離婚的,但並不代表此時就不能離婚,如果是女方提起離婚訴訟或者雙方協議離婚的話,最終也是可以解除夫妻婚姻關係的。但此時女方已經懷孕,如果之後順利將孩子生下來的話,那孩子應該歸誰撫養呢?小編整理相關資料,告訴大家懷孕期間離婚孩子歸誰。
一、懷孕期間如何離婚
如果懷孕期間女方要求離婚;或者因女方與他人通姦導致懷孕,男方提出離婚的,男女雙方可以相互協商,直到雙方都自願離婚並對財產分割無異議時,就可以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來實現在懷孕期間離婚的目的。懷孕期間如何離婚請參照以下協議離婚的程序:
1、申請。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後,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瞭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説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係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撤銷。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懷孕期間離婚孩子歸誰
胎兒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婚姻法》沒有關於胎兒權益保護的特殊規定。因此,待胎兒出生後,雙方可以另行解決離婚子女撫養問題。
胎兒出世後的撫養問題依照《婚姻法》關於離婚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即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綜合上文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要是夫妻在女方懷孕期間離婚的話,此時因為孩子尚未出生,而胎兒是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所以只有在孩子出生之後才會對其撫養問題作出處理。而此時孩子尚小,從一般情況來看,其實女方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要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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