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和扶養的區別有哪些
生活中,對於撫養與扶養是很多人都分不清楚的,甚至還有人因為混亂而胡亂使用這兩個詞,導致自身利益受到損害。那麼大家知道撫養和扶養的區別有哪些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撫養和扶養的區別有哪些
一般説,撫養就是“保護並教養”。撫養關係是長輩和晚輩之間的,並且是長輩對無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護並教養,強調的是教育和保護。撫養的目的是要讓子女健康成長。
扶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輔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係,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具體形態。狹義的扶養則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係。
我國《民法典》按不同的主體的相互關係對撫養、扶養分別加以規定,其“扶養”則屬於狹義的。而《刑法》、《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規範中又是都適用“扶養”,其“扶養”屬於廣義的。基於此,在法學研究和法律適用總體上,我們應按廣義的“扶養”來理解,在具體的親屬關係中,則不妨分別指稱。
關鍵是要區分不同主體的相互關係,簡單來説,撫養的主體關係是長輩和晚輩之間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孫。而兄弟姐妹之間則是扶養關係,而非撫養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了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等。
二、哪些人是被扶養人
被扶養人分為以下幾類:
1、受害人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2、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3、受害人的父母。對前兩項很少爭議,對受害人的父母年齡超過60歲,作為被扶養人,是沒有爭議的,但對於中年的父母作為被扶養人存在很大爭議,是許多案件爭議的焦點,也是當事人纏訴的一個原因。
三、承擔扶養義務的情況有哪些
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現狀決定了民法典仍採用傳統家庭養老的模式,而非社會養老。民法典規定家庭養老模式主要有三種情況:
1、法定扶養義務,包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必須履行的義務,不允許附加任何條件,否則將面臨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2、或然義務,即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在需要時產生。
3、附條件義務,即對父母死亡或無力撫養的未成年人,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撫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弟、妹有扶養義務;對子女死亡或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義務。對於或然義務和附條件義務,堅持以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作為界定是否為被撫養人的先決條件,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無可爭議。對於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否必須以喪失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為先決條件呢?對因病、年老(60歲)或其他原因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當然沒有爭議,但對於身體健康狀況正常的中年父母,而堅持以喪失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為先決條件。
上文中為大家仔細區分了一下撫養與扶養,不知道大家現在是否已經搞清楚。通常長輩對晚輩往往是撫養關係,而平輩之間一般稱之為扶養。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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