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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想爭取小孩撫養權可能性大嗎?

一、離婚女方想爭取小孩撫養權可能性大嗎?

離婚女方想爭取小孩撫養權可能性大嗎?

作為女方,以下情形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孩子年齡在兩週歲以內,雙方都爭取孩子撫養權,且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從而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

第二、十週歲以上,雙方對撫養權歸屬發生爭執的,要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此,如果孩子已經十週歲或者更大一些,要爭取到孩子撫養權,必須得到孩子的認同,讓孩子更願意跟母親一起生活。當然讓孩子作這樣非此即彼的選擇未免有些殘酷的。

第三、對於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的孩子,女方爭取孩子撫養權可優先考慮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如,有家庭暴力、有證據證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6.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8.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另外,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但是具體操作一定要科學合理,必須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繼父母的對繼子女的撫養權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同,具有姻親關係和教育撫養關係,但不具備血緣關係,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係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在生育了子女後夫妻雙方都是要履行撫養義務的,即使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後也是需要撫養子女的,那麼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撫養費用,在離婚時可以通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解決,如果雙方對婚後共同財產的分配比例或者是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上出現了爭議就需要通過訴訟離婚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