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孩子的探視怎麼寫?
離婚協議孩子的探視怎麼寫?
離婚協議書對子女探望權雙方協商一致書寫即可。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內容參考如下:
一、男方有權隨時探望孩子,女方不得阻撓。
二、女方對孩子正常的探望方式男方不作干涉,且雙方均應尊重孩子意見。
三、男方可以每週探視孩子一次,每次探視時間可達到36小時,男方有權把孩子帶回自己的住所居住,女方應積極配合。孩子每年寒暑假應有一半時間與父親共同生活。
四、男方可以隨時探望孩子,但為了順利實施,男方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或拒絕。
五、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女兒,如果男方要帶女兒離家,必須提前告知女方並徵得女方的同意。男方保證平均每週跟女兒共處至少三個小時的時間。
綜上所述,一般來説離婚協議中夫妻協商好的關於孩子的探視問題時都會賦予不親自撫養一方可以對孩子進行適時的探望以增進其作為父母的感情,但是如果反而影響到了夫妻一方或者孩子的正常生活的就會被法院剝奪相關的探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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