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因孩子惹事另一方要賠償嗎?
問:A現年15歲,其父母於1997年時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經法院判決,A隨母親生活,由父親每月支付五百元的撫養費。由於從小父母離異,A性格憂鬱沉悶,在學校無心學習,既不善於與人交往,也沒有什麼朋友。今年8月間,A因小事與同學發生口角,一怒之下把同學打傷了。該同學因為治療花去醫療費3萬餘元。在校方調解下,受傷同學的父母同意將賠償款降至3萬元,並可在一年內分期付清。然而,A的母親近年來體弱多病,自去年起已病退在家,經濟上並不寬裕,無法在一年內支付3萬元。於是,A母找到了A父,希望其能承擔部分賠償金額。然而,A父表示:雙方已離婚,A也判歸母親撫養,自己也一直按判決每支付撫養費,除此之外,自己不承擔任何其他的義務。因此,對於A打傷同學要進行賠償一事,自己並不承擔任何責任。A母親向律師諮詢A父親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本案涉及的是離婚後雙方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第一千零五十八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的規定,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由此可見,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是基於父母子女身份而產生的,只要身份存在,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就存在,而父母子女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夫妻離婚後,不論子女隨哪一方生活,父母雙方仍對子女負有教育 、撫養、保護的義務,離婚或支付撫養費不能成為其免除上述義務的理由。因此,本案中,在A母親確無法承擔全部賠償費用的情況下,A父親仍要承擔支付賠償金額的責任。
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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