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小孩探望權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最重要的問題是孩子的歸屬,畢竟在離婚後男女雙方也就沒實名關係了,但是子女是不同的,如果在失去了撫養權後還是希望能夠爭取一下探望權,在法律上沒有特殊情況是不能剝奪他人的探望權的,那麼離婚小孩探望權是怎麼規定的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探望權的相關知識
1、探望權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根據此規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也就是即使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變更探望權主體。並且將子女規定為探望的對象,只能被動的接受探望。這在司法實際中出現了很多矛盾和衝突。
2、探望權的行使
探望權的行使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協商的內容可作為協議離婚的一部分內容,子女對行使探望權有選擇能力的應聽取子女的意見,法院有權對協商內容加以審查。對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權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單獨起訴,人民法院也應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探望權是一種權利,那麼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絕、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顯然是一種侵權行為,並且具有可訴性,應當予以探望權人救濟,而且負有協助義務的一方拒絕、阻撓探望權人行使探望權,探望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
其實探望權的糾紛是很好解決的,只要在不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為前提的條件下,也沒有對子女採取強制的人身限制都是法律允許的範圍,主要還是以子女的個人方面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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