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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撫養費司法解釋有哪些?

小孩撫養費司法解釋有哪些?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也來越多的人受到西方國家的文化、及思想方式的影響,比如人們的婚姻觀念、戀愛觀等。如今婚姻生活中雙方的感情如果出現問題且不可挽回大多數的人會選擇離婚,但是子女是父母的責任,雙方有義務撫養未成年子女。那麼,小孩撫養費司法解釋有哪些呢?

一、小孩撫養費司法解釋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5、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6、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這裏的“撫育費”與撫養費是同一含義。

7、其次,關於撫養費給付多長時間的問題,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8、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最後,如果中途停止給付撫養費的法律後果問題,婚姻法第四十八條有明確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二、撫養費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需要補充瞭解的是兩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會判給父親撫養,兩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會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家庭狀況等因素考慮,如果雙方因撫養權起爭執需要尊重年滿十週歲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孩子有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