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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監護人公證所需資料有哪些

一、委託監護人公證所需資料有哪些?

委託監護人公證所需資料有哪些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户口簿(集體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頁原件及經過户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複印件);

2、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户口簿(集體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頁原件及經過户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複印件);

3、被監護人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

①出生證明(如無醫院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的,應以公安機關户籍登記記錄為準);

②父母的結婚證(若被監護人系父母婚前或婚後六個月內出生的,或是非婚生育的,提供合法鑑定機構的親子鑑定報告;收養的,提供民政部門收養登記證);

4、被監護人系成年人的,除提供屬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證明,還需提供:

①已婚的,提供結婚證;

②未婚的,提供其出生證明、父母的結婚證;

5、合法有效的委託監護合同

二、監護權委託協議公證流程是什麼?

1、申請。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2、受理。

符合公證申請條件的,公證處進行受理。

3、審查

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

4、出證。

經審查符合《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的申請事項,公證機構自受理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三、監護權委託協議必須公證才有效嗎?

監護權委託協議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總的來説,若委託他人做監護人,在辦理協議公證時,要按照公證機構的要求準備相關的證明材料,受託人需要按照委託協議的約定履行監護職責,受託方和委託方向公證機構提交了相關材料後,公證機構經審查確認協議有效的,才會出具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