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監護權有什麼用?
一、法律規定監護權有什麼用?
法律規定監護權可以指定被監護人的住所同時還有交還請求權,
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於精神病人,亦同。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
(4)扶養義務。這一義務源於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如果是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民法典》規定不承擔此項賠償義務。
(6)對於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
二、離婚後孩子監護權能變更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夫妻離婚後,孩子監護權的變更有三種情況: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
在當代的社會,我國法律當中已經明確的規定了有監護權,而監護權的內容是比較多的,比如説有住所指定權利和交管請求的權利以及相關的義務,比如説是撫養的義務,還有就是財產保管的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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