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變更撫養費需要什麼證件
一,起訴變更撫養費需要什麼證件
1、證明身份關係的證據,如身份證、户口本等;
2、是否存在血緣關係的證據,如户口本,派出所證明等;
3、是否存在合法收養關係的證據,如收養、送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登記等;
4、自己生活狀況的證據;
5、被告收入的證據,如工資證明、收入證明等;
6、父母是否已經死亡或父母是否無力撫養的證據,如死亡證明、殘疾證明及收入證明等;
7、收入是否顯著減少及是否影響正常生活的證據,如工資證明、收入證明及現在生活狀況的證明等。
起訴撫養費的程序即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體訴訟程序如下:
(一)起訴
寫好起訴狀提交到法院
(二)受理
符合法定條件的,法院 7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三)審理前的準備
1、在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2、告知原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3、審閲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證據的範圍)
4、當事人的追加。
(四)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的時間是在答辯期屆滿並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後進行,開庭審理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還要在開庭前3日發佈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1、準備開庭
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後,首先由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
,再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
2、法庭調查
(1)在法庭調查中,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調查證據、鑑定或勘驗,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當事人陳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的順序進行
(3)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和法庭調查的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4)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如果不能出庭,經法庭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語言,由法庭宣讀;受訴法院委託外地法院代為詢問證人
的筆錄應當在法庭上宣讀)
(5)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證人發問,證人應當如實作答
(6)當庭出示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 當庭宣讀鑑定結論 鑑定人向法庭宣讀鑑定的方法和經過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法
庭許可,可以向鑑定人發問
(7)法庭審判人員或者勘驗人員當庭宣佈勘驗筆錄,拍攝的照片或繪製的圖表,應向當事人出示,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
向勘驗人發問
(8)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
、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後陳述。
(8)不能當庭認證的證據,可以休庭合議後再予以認定
(9)合議之後認為需要繼續舉證或者進行鑑定、勘驗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後認定;如果認為此次法庭調查,未能查
清案件有關情況,法庭可以決定第二次開庭 .
變更撫養費聽起來比較簡單,只是費用的更替,但是需要有關部門的介入與調查,從而保障事情的處理是合法的,司法程序的操作更是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不過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自己需要理性的對待,當事人雙方需要有效的協商,進而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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