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被領養?
我國的《收養法》中第四條明確規定,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且年齡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具有被收養的資格:
1、失去父母的兒童,也就是孤兒;
2、那些被遺棄的且無法查找到親生父母的孩子;
3、有親生父母,但親生父母有特殊的困難,無法承擔起撫養子女責任的。
在我國限制送養的前提下,上述三種情況的兒童具有被收養的資格,可以被具有收養資格的人進行收養。
第一種情況,兒童不滿14週歲,且父母雙亡的情況下可以被收養。這裏有一個歧義,孩子喪失父親也可以稱為孤兒,詞典裏就是這麼解釋孤兒寡母的,父母雙亡也可以稱為孤兒。這裏定義的可以被收養的孤兒為第二種,即父母雙亡的。孩子在被收養後,可以重新獲得父愛母愛,幫助其身心健康成長。
第二種情況,被遺棄且查找不到其親生父母的嬰兒和其他兒童。如果棄嬰查找不到其親生父母的,可以被收養。當棄嬰長大後,依然查找不到他的親生父母,這時該棄嬰應該按照未成年人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兒童來處理,不能再稱為棄嬰了。還有一些其他的兒童,比如走失的小孩,長時間內還沒有找到親生父母的,也可以劃分到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範圍內,這種情況下是具有被領養的條件的。
第三種情況,親生父母沒有能力承擔撫養不滿14週歲子女,這種家庭情況的兒童是具有被領養資格的。家庭的特殊困難情形有很多種,比如父母長期在牢獄服刑,子女態度無法承擔撫養費用等。因為有特殊困難導致的沒有能力來撫養孩子的,這種家庭的孩子也是可以唄收養的,但是會存在家庭有特殊困難也具有能力去撫養子女的就不能把孩子送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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