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戀人間借款是否屬於民間借貸,大竹縣律師
婚外情戀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能否認定為民間借貸呢?已有家室的林某和黃某有不正當的婚外情,林某借下黃某4萬元,到期不歸還,黃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與林某是否為情人關係,不影響正常民間借貸關係的成立,林某要歸還借款。
案件 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已有家室的林某揹着老婆偷偷與黃某發生了一段不正當的婚外情。在兩人所謂的甜甜蜜蜜的戀愛期間,林某於2013年11月向黃某借款4萬元。經黃某多次催促,林某在2014年5月寫下借條,承諾於當年7月份還款。此後林某並沒有按約定將款項還給黃某。因兩人感情變淡,關係漸漸疏遠,最終導致雙方分手。黃某便於 2015年10月向法院起訴要求林某及其妻子陸某歸還欠款4萬元並支付逾期利息。
林某收到訴狀後,辯稱其與黃某曾系情人關係,因為黃某逼迫他與妻子離婚,他沒有答應,在黃某的威脅下他才寫下借條,其實兩人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
林某的妻子陸某更加氣憤,她與林某在2015年9月已經離婚。黃某與林某曾系婚外情戀人關係,陸某認為4萬元的借款是黃某與林某惡意製造債務損害她的權益。陸某提出林某通過轉帳向黃某歸還了21400元。
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2013年11月19日,黃某從其名下的工行銀行卡取現金4萬元,當日存入林某建行帳户內。2014年5月30日,林某向黃某出具《借條》。在2014年3月16日至8月21日期間,林某向黃某轉款共計21400元。
法院認為黃某提交的借條原件、存款憑證等證據與其陳述能相互印證,具有證明力。林某辯稱不存在真實借貸關係,是在黃某的威脅下書寫的借條,但並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威脅的事實。林某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書寫涉案借條的後果應當知曉,故法院對林某的辯解不予採信。黃某主張與林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陸某辯稱系黃某與林某二人虛構借貸事實侵害她的權益,也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法院認為,黃某與林某是否為情人關係,不影響正常民間借貸關係的成立。林某的借款行為發生在他與妻子關係存續期間,兩人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系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或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法院認定債務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林某與陸某共同承擔償還責任。扣除林某通過銀行轉帳向黃某償還的21400元,尚欠借款18600元。法院遂依法判令林某向黃某返還借款18600元及利息;陸某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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