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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精神病結完婚還有監護人嗎?

一、妻子有精神病結完婚還有監護人嗎?

妻子有精神病結完婚還有監護人嗎?

妻子有精神疾病,屬於限制行為能力或者無行為能力人的,基於夫妻關係,一般由丈夫作為其監護人;離婚後,夫妻關係已經不存在,丈夫不再作妻子的監護人,改由妻子的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如果配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配偶為其監護人。如果離婚,當然不再是法定監護人。此時,由其他有權監護的人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存在沒有法定監護人。其他有權監護的人有: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且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二、監護人承擔責任的規則是什麼?

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則推定監護人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監護人能證明自己盡到了對被監護人的監督和保護義務的,可以適當減輕而非免除他的民事責任。一般説來,法院在認定監護人是否盡到了監護責任時,應根據社會一般人能盡的監護義務,結合被監護人的年齡、監護人的監護條件和能力,以及周圍社會環境等因素綜合考察確定。一般説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年齡越小(或精神病人病情越重),對監護人的監護義務要求越高。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監護人此時也應承擔民事責任,但他可以以自己盡到了監護責任為由,適當減輕自己的民事責任。

然而,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時,因監護人為自然人或單位的不同,監護人承擔的民事責任也有差別。自然人擔任監護人的,沒有財產的被監護人造成他人的損害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有財產的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首先用被監護人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在後一種情形下,監護人僅承擔補充性的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一個成年人來説只要到了十八歲就可以不用設監護人了,但如果這個成年人有病的話,那麼就需要有監護人的存在,結了婚就可以改變當事人的監護人,由另一方來進行監護,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