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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父母撫養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的獨生子女家庭數量是非常龐大的,所以帶來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不排除一些意外情況導致孩子在結婚成家以後去世的。這種情況比較複雜的一個問題就是,肯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都有對各自父母贍養的義務。那麼,喪偶父母撫養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呢?

喪偶父母撫養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喪偶父母撫養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在立法角度考慮,兒媳對公婆的贍養義務是建立在婚姻存續的基礎上的。夫妻一方死亡,婚姻也就解體了。那麼兒媳自然也就沒有對公婆的贍養的義務了。

《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喪偶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也就是説如果喪偶一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等條件是有利於孩子教育成長的,則可取得孩子撫養權。

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但如若孫子女的父母雙方已經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確無能力撫養,或父母雙方均己喪失撫養能力;孫子女未成年,需要撫養;且祖父母具有撫養孫子女的經濟負擔能力。以上三個條件須同時具備,才能產生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撫養義務。我國《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義務作了明確規定。許多家庭中,由於父母未盡到撫養義務,子女是在祖父母培養、撫育下長大成人的,只要教育得當,孩子均能健康成長。

婚姻法當中規定,如果喪偶的話婚姻關係自動解除,解除婚姻關係以後,兒媳婦或者是女婿對公婆不具備贍養義務。因此,喪偶父母撫養的問題肯定不是強制性的,但是按照繼承法當中的規定,如果在喪偶以後,兒媳婦或者是女婿仍然堅持贍養原配偶的父母的話,可以作為公婆、岳父母的第一繼承人繼承遺產

標籤:撫養 喪偶 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