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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監護人的證明到哪開具

一、未成年監護人的證明到哪開具?

未成年監護人的證明到哪開具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户籍管理部門開。

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户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如下:

(一)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

(二)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成年兄、姐。

2、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有哪些監護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一般户口本都能直接反映出監護關係的,在監護人代替被監護人處理很多重大事項的情況下,有關機構必然要求提供監護人證明作為法定憑證。監護人證明書的尾部必須加蓋有關單位的公章才正式生效,我們在瞭解了監護人證明書以後也不能自己去偽造一份無效的監護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