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多給撫養費要滿足怎樣的條件
夫妻離婚的時候除了要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外,同時還需要對撫養費的數額進行確定。而日後,隨着客觀情況發生改變,也是可以要求多給或少給撫養費的,不過都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行。那其中要求多給撫養費要滿足怎樣的條件?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要求多給撫養費要滿足怎樣的條件
離婚後,對於孩子撫養問題遠沒有結束,可能這依然會是一個曠日持久的鬥爭,這個最主要就是體現在孩子的撫養費上,要求多給孩子的撫養費是常有的事情,那要求多給孩子撫養費的條件是什麼?我國《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對於要求多給孩子撫養費的條件,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更為明確的規定。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多給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多給的。
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多給等。
換句話説,在離婚時確定的孩子撫養費的前提條件可能會發生很大變化,如物價上漲,生活、學習費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以及父母經濟能力改變等,這些情況都可能導致子女所需實際費用的多給。以上的的三種情況,就是要求多給孩子撫養費的法定情況。如何要求多給撫養費呢?
二、怎麼要求多給撫養費?
根據以上分析,法律上是支持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發生困難時,或者不撫養孩子一方收入多給時,要求多給孩子撫養費。也就是説,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離婚協議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安排,並不妨礙要求多給孩子撫養費的請求;對於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同樣不存在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時向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那怎麼要求多給孩子撫養費呢?
首先,第一種解決途徑就是父母雙方對於多給撫養費的請求,可以根據夫妻離婚時,離婚協議書、法院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中的孩子撫養費給付條款協商,協商不成時,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要求多給孩子撫養費的訴訟。
實踐中,要求多給撫養費的要求其實並不是過分的,但此時也有所依據才行,而不能隨意的要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增加撫養費數額,這對其來講也是不公平的。當然,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要求減少撫養費數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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