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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撫養費糾紛怎麼寫?

上訴狀撫養費糾紛怎麼寫?

在生活中我們經常遇到的糾紛就是關於離婚的糾紛,隨着我我國的法制化程度越來越高,離婚的人數也就越來越多,很多夫妻在生活中出現糾紛就不會將就自己,選擇的都是離婚來解決問題,而在離婚的時候主要的一個問題就是關於撫養權,那上訴狀撫養費糾紛怎麼寫?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上訴狀

上訴人:

被上訴人:(刑事上訴狀無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

年 月 日

[填寫説明]

1、上訴請求。首先要綜合敍述案情全貌,接着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其次指明是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後寫明具體訴訟請求,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變原判還是部分變更原判。

2、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

(3)適用實體法不當;

(4)違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項]

1、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僅在一審判決、裁定送達時口頭表示上訴而未在法定期間內遞交上訴狀,則視為未提出上訴。

2、上訴是當事人享有訴權,一審原、被告及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均有權上訴。

二、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三種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週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目前在實踐中,一次性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佔絕大多數。

離婚的問題已經是社會中普遍的問題,很多人在解決離婚的問題的時候難以解決妥當,主要的問題就就是關於財產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權以及撫養費問題,在婚姻法中對於撫養費的規定比較詳細,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必須按時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不能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