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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兩個孩子撫養費如何確定?

深圳兩個孩子撫養費如何確定?

隨着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各項法規也在不斷的健全,在婚姻法中就規定了如果雙方已經離婚,不僅要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配,另一方還要按照規定支付足額的撫養費,那麼深圳的撫養費的規定標準是什麼呢?一般情況下,會按照每月收入的20%來收取的,下面詳細介紹一下。

一、年深圳市撫養費的規定標準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二、子女撫養費的減免情況

1、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在近幾年中,社會中選擇離婚的夫妻也是日益增多,那麼在離婚後也一定會涉及到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費等問題,因為每個城市的經濟水平有所不同,所以判定的標準也是不相同的,如果雙方發生糾紛後,一定要通過協商的手段進行解決,這樣才能夠減少對雙方家庭的傷害。

標籤:撫養費 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