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爭取撫養孩子的條件有哪些
一、離婚女方爭取撫養孩子的條件有哪些
1、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2、孩子雖然兩週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3、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4、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6、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7、八週歲以上的孩子隨意隨母親生活的。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二、一方拒絕探望怎麼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 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因此,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認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實踐中,可以申請中止探望權通常有以下幾種情形:
1、父母對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傾向行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脅迫子女;
3、父母有惡習或者有不良道德傾向;
4、父母有嚴重傳染病;
5、父母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此外,探望權和撫養費支付也沒有必然的聯繫,不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其均享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不論父母是否支付撫養費,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並不享有探望權。
夫妻雙方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爭執不下時,人民法院一般會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結合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未滿兩週歲的孩子一般跟媽媽,對於已滿兩週歲的孩子,女方需要展示出自己更加適合撫養孩子的條件勝算才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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